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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可以退免税了

来源:天津网-城市快报 | 发表时间:2014/1/15

万通商务网讯:在跨境电子商务频频出现政策利好的背景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明确,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也能和普通外贸企业一样,享受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这也是较为罕见的一项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大单”“小单”都是利好

业内人士分析,外贸持续疲软之下,退免税政策的明确,对促进规模较大的外贸“大单”无疑短期利好明显,而对零售类、出口较多的“小单”卖家而言,也有助于营造公平透明、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享受到税收政策的好处。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阿里巴巴”的数据显示,2012年,平台活跃着8万多个国内供应商,约占全国外贸出口企业的5%,创造1.3万亿元出口额,相当于全国中小企业外贸出口总额的20%。

长期从事电子商务研究的一些专家介绍,很多电子商务企业从事小额对外贸易活动,通过快递、邮件等方式运送货物,出口数量较多但金额较小。过去,这部分电子商务企业由于无法提供报关单等材料,无法享受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

第三方平台不在范围内

去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明确了对电子商务出口的六项支持政策,解决了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海关、检验检疫和收付汇等方面的问题,扫清了阻碍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障碍。

本次出台的退免税政策是对去年8月《意见》的落实,根据政策,一方面是对于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政策,另一方面是对于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政策。

这一政策还对概念明确界定,适用退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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