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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先涨后降须问责电商平台

来源:法制日报 | 发表时间:2015/12/31

    享有权利、获得利益就应该承担责任,方显公平正义。除了自营电商应该承担虚假广告和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也应该对入驻商家的此类行为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

    国家发改委12月29日发布《2015年“双十一”综合信用评价报告》,这是其发布的首个“双十一”信用评价报告。报告指出,大部分促销商品都趋向接近2015年最低价,但在750多万件促销商品中,仍有过半比例的产品出现了事先提价、当天降价的情况,部分甚至提价高达200%以上(12月30日《北京青年报》)。

    经过各大电商多年来的策划,如今“双十一”已经成为大型促销活动的典型和代名词,消费者也形成了在此类促销活动期间抢购商品会特别划算的印象。然而,事先提价,当天降价的策略属于违反诚实信用的欺诈行为。笔者认为,为有效打击此类大范围出现的虚假促销行为,着力点在于规范提供经营平台的各大电商。只要对电商平台实行严格监管,将问责的板子打在电商平台身上,要求其承担起监管经营者的主要责任,就可有效避免此类违规行为的发生。

    根据广告法有关规定,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经营者事前提高价格,在促销当天降价,且以提高后的价格为降价基准,等于变相扩大了降价幅度,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消费者起到欺骗误导作用,这种行为应该认定为虚假广告或欺诈行为。也就是说,该行为既可能违反广告法,又可能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消费者享有“退一赔三”的权利。最高法在已经发布的十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中也明确,销售者网上销售商品有价格欺诈行为,诱使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即使该商品质量合格,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者“退一赔三”和保底赔偿。尤其是,虚假广告的发布者,制作者明知或应知为虚假广告依然制作或发布的,不仅应该与广告主一同承担对消费者的连带责任,而且可能受到吊销执照,罚款等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网络交易平台虽然不是真正的广告发布者,但仍然应承担与广告发布者相同的监管和审查责任。这是因为:其一,商品数据和价格数据均有电商平台掌控。对经营者在网店或商品页面发布的任何广告,电商平台均有能力监测,通过设置关键词等技术手段,完全可以及时发现违规、虚假广告并及时制止。事实上,现今网络上流行的比价软件往往能够显示商品一段时期的价格走势,说明电商平台也有类似的技术水平。其二,电商平台是先涨后降虚假广告的受益者。通过虚构原价造成的大幅度降价假象,可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增加浏览量和现金流,在经营者获取收益的同时,电商平台必然也获利不菲。而即使经营者赔本赚吆喝,电商平台也依然能够稳赚不赔。

    总而言之,享有权利、获得利益就应该承担责任,方显公平正义。除了自营电商应该承担虚假广告和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也应该对入驻商家的此类行为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唯有将问责和处罚的板子打在财大气粗的电商平台身上,即在处罚违规的商家时一并处罚电商平台,才能倒逼其履行监管、监测责任,制止甚至剔除违规商家,避免大规模先涨后降现象的出现,进而形成诚信经营,不欺不诈的网络市场环境。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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