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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起天津钢铁、水泥行业须持证排污

来源:新华社 | 发表时间:2017/9/19

  各区行政审批局、环保局,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29号)、《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110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部令第45号,以下简称《名录》)、《关于做好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规财〔2017〕68号,以下简称《行业通知》)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61号,以下简称《实施计划》)要求,做好天津市钢铁、水泥、石化等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天津市钢铁、水泥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从2017年11月1日起,钢铁、水泥行业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记录台账及定期报告制度。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天津市石化、炼焦、电镀、平板玻璃、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等11个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从2018年1月1日起,石化、炼焦、电镀、平板玻璃、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等11个行业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记录台账及定期报告制度。

  二、核发权限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各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区环保局积极配合做好核发工作。

  三、发证范围

  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含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或轧钢等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行业代码为311、312、313。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水泥(熟料)制造及其配套的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散装水泥转运等排污单位,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排污单位和独立粉磨站排污单位,行业代码为301;其中,独立粉磨站企业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中含乙烯、芳烃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行业代码为251、261。

  以上行业未列入本次发证范围的其他企业,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行业代码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代码。根据环保部工作安排,市环保局原则上不再另行发布其他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通知。各区行政审批局要按照《名录》的规定,分行业开展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前核发完毕。

  四、有关要求

  (一)做好实施准备。市环保局将公告钢铁、水泥、石化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领时限、核发机关、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各区行政审批局要会同环保局认真开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调查摸底,准确掌握辖区内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钢铁、水泥、石化等行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清单,结合每月15日和30日报送市环保局的“天津市排污许可工作进展情况调度表”,对排查清单进行更新。各区行政审批局应于2017年9月20日前,将辖区内钢铁、水泥、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实施工作计划及调查摸底清单报送市环保局。各区行政审批局、环保局要依托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开展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工作。

  (二)指导企业申报。各区行政审批局要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等排污许可管理规范性文件,以及钢铁、水泥、石化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行业可行技术指南、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指导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规定开展申请前信息公开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试行)》,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签署《承诺书》,并在规定时限前到各区行政审批局申请排污许可证。

  (三)规范审查核发。各区行政审批局会同环保局按规定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行政审批局管理端网址:http://172.16.200.33/permit/login.jsp;环保局管理端网址:http://10.102.36.1/permit/login.jsp)上审核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文件,明确许可事项及环境管理要求,按程序核发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

  (四)集成管理要求。对于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监管要集成废水、废气排放的环境监督管理要求。审查考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即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总量核算应采用排污许可证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排放量。经核定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许可证实际排放量是征收环境保护税及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报送环境统计数据的依据。污染物排放数据核算方法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一致的,应执行排污许可证规定。

  (五)强化环境监管。各区环保局应当根据辖区内钢铁、水泥、石化等行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分布情况,制定监管计划,尽早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鼓励依托排污许可证信息,开展排污口信息化及移动执法信息化试点工作;督促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和台账记录,按期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确保按证排污。各区环保局应于2017年11月开始进行钢铁、水泥行业企业无证排污行为集中监管执法,按《名录》规定的时限开展其他行业无证排污行为集中监管执法,对未按期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依法依规公开检查结果和处罚结果等监管信息,同时加强舆论宣传,鼓励社会公众、媒体等参与监督。

  (六)落实报告制度。各区环保局要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依法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律责任,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台账记录,并按期在信息平台上报送执行报告。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应记入信息平台。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开展自行监测和台账记录或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环保部将定期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未按期报送执行报告的企业名单,并抄送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部门。

  (七)严格落实责任。各区行政审批局、环保局要密切配合,按照《实施方案》、《暂行规定》、《行业通知》等相关规定及天津市有关要求,加快建立本区排污许可证核发、监管工作机制和流程,严格落实责任,建立调度机制,确保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有序推进。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期申报,核发机关未能按期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加大督办力度。各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情况将纳入中央及天津市环保督察范围。

  (八)加强培训宣传。市环保局组织开展市级层面的培训,各区行政审批局、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培训,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排污许可证实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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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钢铁 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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