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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明确煤钢淘汰落后产能目标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 发表时间:2016/5/27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扎实做好我省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稳定增长,现提出如下意见。

  落实好国家去产能要求

  一、淘汰落后产能

  按照国家对我省煤炭、钢铁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做好相关落实工作。

  煤炭,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煤矿、产能小于15万吨/年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煤矿,一律列入产能淘汰计划。引导灾害隐患严重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资源枯竭、资源赋存条件差的煤矿,不承担社会责任、长期欠缴税款和社会保障费用的煤矿,与大型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煤矿,以及省煤矿整治整合方案批复保留规模小于15万吨/年的煤矿,要有序退出。

  钢铁,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铸造高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铁合金转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特钢电炉除外)等落后产能,立即退出。推动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本部)、西林钢铁集团阿城钢铁公司、东北特钢集团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退出部分已停产产能330万吨,推动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整体退出产能280万吨。水稻加工,通过兼并重组,淘汰低水平水稻加工能力,集中力量做大品牌。(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粮食局牵头负责)

  二、妥善安置职工

  利用国家处置“僵尸企业”的政策,解决好我省国有企业改革问题。优先将下岗职工纳入就业创业扶持范围,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资助等政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优先解决国有特困企业职工欠薪、生活费等历史遗留问题。(省国资委、省人社厅、省工信委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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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钢铁 煤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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