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报道,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汽车使用的发动机配置与其向环境保护部申请不符,实际排放标准未达到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国Ⅳ排放标准,构成欺诈。
据报道,2015年7月9日,保定市南市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返还原告购车款95600元,并赔偿其3倍损失共计286800元。凯马汽车之后上诉至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支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