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劳动者的自动离职?
一、“自动离职”这个词怎么来的,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企业对其存在误解?
“自动离职”一词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出现过,早是在1983年时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中第二条“……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
随着从计划时代过渡到市场经济,企业的角色逐渐从家长转化为雇主,与员工的关系变成了合作共赢的关系。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出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也同年被废止,之后关于自动离职的复函文件也陆续失效。
二、企业在“自动离职”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体系下,劳动合同的解除基本上只有三种形式,分别是双方协商一致的解除,劳动者提出的解除和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
双方的劳动关系可能被认定为继续存续,员工可能要求“两不找”期间的工资待遇,同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又或者是要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三、企业如何做好“自动离职”的管理
1、建立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针对员工旷工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性质进行明确;
2、在劳动合同或其他有效管理文件中对劳动者的有效通信地址或通信方式进行确认并明确如果更改的话要劳动者主动告知用人单位;
3、在发生“自动离职”情形时,应当在员工达到相应的旷工天数时针对有效通信地址用ems快递的方式给员工寄出催告员工回岗通知书或旷工解除通知书。
这种情况下,才能限度得把员工自动离职的风险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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