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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失业保险知识问答,合肥社保代理,合肥社保代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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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1.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2.失业保险费用如何缴纳?

答: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0.5%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计算,过300%的,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3.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有哪些程序?

答:(1)职工失业后,单位及时为其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时到当地人社部门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自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

(4)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5.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失业人员应于失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本期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人员因不可抗力因素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自失业之日起两年内申领并说明理由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补办,失业保险待遇按申领时同期标准执行。

6.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起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长为24个月。

7.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本市市区工资标准的75%,但应当高于本市市区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标准。

8.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方式和时间?

答: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自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9.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答:(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10.失业保险有关政策中须向社会公示的事项是什么?

答:(1)失业人员申请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2)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地点;

(3)失业人员申领保险金的标准;

(4)其他应该公示的事项。

1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应在何地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地或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

选择在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由其缴费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失业人员申请,填写失业保险迁转单,注明缴费时间、应领未领失业保险金月数等信息,向其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按规定划转失业保险费用(根据省厅文件规定,失业保险关系省内转迁,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费用),由户籍所在地按照当地标准和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12.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计算?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长不得过24个月。

13.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如何参加职工医 保和享受医 保待遇?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代为缴纳基本医 疗保险费用和医 疗救助费,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和医 疗救助待遇。

1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住院分娩的,有何待遇?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住院分娩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4个月生育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70%的生育补助费。

1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能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获得哪些补偿?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遗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16.哪些失业人员可享受生活补助金?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含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含其它提前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享受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计发,发放期限长不过1年。

我司简介:

骏伯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具有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作为国内早从事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的机构,骏伯人力集团在人力资源行业刚起步时就开始从事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在行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及广泛的影响力,积累了丰富的hr外包实操经验,成为行业中的者。

骏伯人力集团具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才租赁(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社保及公积金代缴、员工补充福利计划及高级猎头等核心产品。截止到目前,骏伯已为数千家大、中型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其中包括位列世界500强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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