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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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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隐名股 东,如何确定隐名股 东的股 东资格?

什么是隐名股 东

隐名股 东

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 权者。与隐名股 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 东。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 东名册、股 票 (仅指记名股 票 )、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 东的一种投资方式,在这种投资方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被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投资人”或者“隐名股 东”,而被投资公司对外公示的投资者则可称为“显名股 东”。隐名股 东与显名股 东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集中体现在股 东资格的认定上,行使权利的便利上。

如何确定隐名股 东的股 东资格?

1、与显名股 东间有协议

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 东与显名股 东之间依然有 效。它不仅是隐名股 东用来约束显名股 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 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隐名股 东为股 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 东也没有以股 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 东权利的,双方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将不会被认定,而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

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 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显名股 东行负责,有的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 东权利。由于公司的社团性,公司的其他股 东有权知道公司的投资人是谁。隐名股 东以自己名义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股 东权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 东知道并且认可隐名投资行为存在的证据。因此,许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隐名股 东是否实际参加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

隐名股 东的风险都有哪些

(一)因规避法律,引起的股 东资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风险;

(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

(三)隐名股 东不能依其与实际投资人的合同约定或与其他发起人之间的设立协议,直接取得股 东资格。

3、无违法行为

中国法律、法规对于某些行业、企业的股 东身份进行了限制。比如,外国自然人不得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 东,在实践中某些人就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参股 合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 东如果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将不会受到法院的认可,对于隐名股 东以及显名股 东双方而言,都将承担较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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