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101 中科院化学所提供原料中的危险废物鉴定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对危险废物产生特性与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和污染特性进行研究,开展了危险废物特性及鉴别技术,危险废物鉴定能力得到了全国各级环保部门的认同与认可。
备注:根据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要求,本中心将提供二噁英及危险废物鉴定具有cma资质报告,(环保局认可的报告)
1 危险废物原料的定义和认定
我国的《固体废物法》指出固体废物是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
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和物质[ 1] 。我国对废物的进口实施分类管理。分为“禁止进口的废物”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及“自动许可进口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三类。具体的进口货物可以在上述三种分类目录中查询。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是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较大的一类。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我国危险废物共分为47个大类, 600 多个小类。根据危险废物有害特性, 可分为五种: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危险废物分类特性见表1[ 2]
在检验中, 必须明确危险废物的定义和认定标准。危险废物可以通过2个方式认定: (1)确认可以导致人体健康和态环境恶化的固体废物;(2)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 在实际认定中, 对列入《名录》的废物, 即属于危险废物, 在入《名录》内的废物, 经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定, 具有危险性的, 也属于危险废物。受研究方法, 科学技术手段等因素 限制, 不可能制定出完备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 对某些尚不能鉴别其危险特性或检测出其危险成分的, 也就是不能排除其具有危险特性的, 根据国际惯例均按照危险废物处理[ 2]
2危险废物的鉴别
进口废物原料具有多样性, 一个货物本身并不一定是废物, 有可能是产品或者商品, 危险废物的进口往往是夹杂在正常货物之中。例如福州口岸曾进口一批申报品名为“铜废碎料” 的废料原料, 检验时发现其中夹带大量废铅酸 蓄电池, 属于《名录》中列出的废物类别。一般的固体废物能够通过物理或外观特征来进行鉴别, 在实际工作中, 可以通过四个方面来判定可疑货物是否位于《名录》内:废物所属的行业类型、废物来源的类别、废物产生的工艺特征和废物危险特性。但是对于一些产生来源和过程不清、成分复杂、介于产品、原料、副产物、废料之间的物品不经过
专门鉴别很难判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因此, 在鉴定进口危险废物时, 首先要根据货物的自然属性进行判断, 再送实验室对物体进行必要的实验分析, 最后查找资料在判断进口货物的废物属性。在这个判断过程中, 必须要根据货物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理化实验, 根据实验结果进行综合研究, 得出科学结论。
3 危险废物鉴别流程实例探究
根据工作中的经验, 一般确定鉴别流程为:接受委托报检※外观和物理特征检验※样品成分和结构分析※危险特性分析一般废物或危险废物鉴别※得出鉴别结论[ 3] 。
鉴别主要标准及规范
gb 5085.1-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gb 5085.2-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
gb 5085.3-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 5085.4-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gb 5085.5-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
gb 5085.6-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gb 5085.7-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hj/t298-2007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我国的对危险废物鉴别的国家法律法规大致有:
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 年修订),2013 年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2003﹞第7 号,全国人大2003 年8 月
27 日通过,2004 年7 月1 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 年6 月29 日发布,于2003 年1 月1
日实施,2012 年2 月29 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2008﹞第4 号,2008 年8 月29
日通过,2009 年1 月1 日起施行;
(5)《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公告第54 号,
2006 年3 月29 日(2006 年6 月1 日实施);
(6)《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09﹞76 号,
2009 年10 月28 日;
(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08 号,2005 年5
月10 日;
(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5﹞27 号;
(9)《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修订)》,国务院令﹝2011﹞591 号;
(10)《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996 年6 月22 日令,1999 年
10 月1 日实施;
(11)《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1﹞199 号,2001 年
12 月17 日;
(12)《道路危险废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 年9 号令,2005 年8 月1 日实
施;
(13)《关于实施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国家发展
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发改价格﹝2003﹞1874 号;
(14)《关于加强工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大厅,环办﹝
2006﹞34 号;
(15)《关于组织推行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度的通知》,浙环发﹝2007﹞60 号;
(16)《关于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管理程序的通知》(2013)3 号,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17)《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环函﹝2010
﹞129 号),环境保护局。
2.2 鉴别标准、规范文件
(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局、国家发改委第1 号,2008 年8 月1 日施行;
(2)《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 年第11 号,2006
年4 月1 号;
及地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海南省、云南省、广西省、贵州省、新疆省、四川省、重庆市、西藏省、湖南省、江西省、湖北省、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安 徽省、江苏省、甘肃省、宁夏省、内蒙古省、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山东省、陕西省、山西省、河南省、河北省
陕西省: 西安 市、 咸阳市、 榆林市、 宝鸡市、 铜川市、 渭南市、 汉中市、 安 康市、 商洛市、 延安 市、 韩城市、 兴平市、 华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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