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上述途径外,erp指令同时还规定了作为指令符合性推断的其他条件:即erp产品如果取得了“欧洲之花”生态标签(该标签制度依据欧盟法规ec no. 1980/2000制定),将被视同符合了erp指令的实施措施。另外,对于已取得现有的其他生态标签的产品,在按照实施措施进行评定后,也可视为符合指令要求。 合格评定和ec合格声明相关的文件均应在erp最后一件产品制造完成后,持续保存10年,以供欧盟成员国监督机构查验,文件并须在接获成员国监督机构要求后的10天内提交。如果erp的制造商不在欧盟境内,且在欧盟境内无授权代表,则其进口商须承担起确保相关产品通过合格评定及保存评定相关文件和ec合格声明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