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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保 否则将承担一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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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2014年8月23日,小陈入职某果品有限公司,双方签  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陈月薪3400元。今年8月22日,小陈与公司签  订的劳动合同期满,该公司通知小陈终止合同,不再续订。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小陈发现公司没有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于是要求公司补缴,但人力资源部主管称:公司有规定,职工须工作满1年以后,公司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小陈工作刚满1年,而公司已不再与他续订劳动合同,所以小陈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范围内,于是,小陈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案例解析:
 

 
 监察员约谈公司工作人员告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86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后,该公司按规定给小陈补缴了2014年8月23日至2015年8月22日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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