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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超出工伤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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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原是某酒业公司职工,在工作中不慎摔伤,致左股骨颈骨折,需要更换左侧髋关节。更换关节时,为减少以后更换次数,减少手术痛苦,邓某要求使用质量较好、使用年限长的进口关节,医  院按要求给邓某更换了进口关节,酒业公司垫付了医  疗费8万余元。后工伤保险部门审核认为,其中有21187元医  疗费是邓某使用进口关节的超标费用,不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酒业公司也以此为由不同意赔偿。邓某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  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的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并非是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邓某为减少多次手术的痛苦,使用质量较好、使用年限长一点的进口关节,符合情理。另外,从双方的关系看,用人单位因经营企业而获利,劳动者凭自己的劳力获得劳动报酬。获利的主体是用人单位,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是风险的承担者。职工因工伤遭受的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法院据此判决:酒业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  疗费211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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