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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认证

CE认证,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质量要求,协调指令只规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标准的任务。因此准确的含义是:CE标志是安全合格标志而非质量合格标志。是构成欧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
"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
CE认证

适用国家

奥地利、比利时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意大利、爱尔兰、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英国、保加利亚、罗马尼亚、
克罗地亚、土耳其。

产品

1、IT类

2、音视频AV类

3、大家电

4、小家电

5、灯具

6、工医科

7、机械

8、仪器

9、USP电源类。

指令


概念

“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

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必须由总部位于欧盟成员国的认证机构才可以签发证书。自80年代末以来,已有一批外资认证机构进驻中国。

起源

CE是法语的缩写,英文意思为 “European Conformity 即欧洲共同体,事实上,CE还是欧共体许多国家语种中的"欧共体"这一词组的缩写,原来用英语词组EUROPEAN COMMUNITY 缩写为EC,后因欧共体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意大利文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为 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为CE。当然,也不妨把CE视为


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DEMA

ND)(符合欧洲(要求)),构成欧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在欧共体1985年5月7日的(85/C136/01)号《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的决议》中对需要作为制定和实施指令目的"主要要求"有特定的含义,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方面的 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质量要求,协调指令只规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标准的任务。产品符合相关指令 有关主要要求,就能加附CE标志,而不按有关标准对一般质量的规定裁定能否使用CE标志。因此准确的含义是:CE 标志是安全合格标志而非质量合格标志。20世纪40年代,西欧国家感到,要在美苏两大国之间保证自己的安全,提高国际地位,加快经济发展,必须联合起来,因此力推欧洲一体化进程。欧洲一体化可分五个层次:建立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统一大市场、经济货币联盟和政治联盟。

标志

商品的自由流通是建立单一市场的基石,实现商品自由流通的机制就是CE标志,这个机制建立在欧盟各国之间避免产生新的贸易壁垒、相互认可和技术标准协调之上。其原则如下:- 协调统一的法律文件(即欧盟指令)规定的内容仅限于产品的基本要求,以利于产品在欧盟范围内自由流通;

- 欧盟协调标准包含了指令的基本要求;

- 欧盟协调标准和其他标准的适用是自愿的,产品可以选择适用欧盟协调标准,也可以适用别的的技术规范以满足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

- 产品满足了欧盟协调标准当然地确认为满足了指令的基本要求。

为了使指令里规定的产品基本要求更具有可操作性,一系列的欧盟协调标准制定出来,由各成员国负责将该国的标准与之协调一致。并且协调标准是否符合指令精神的讨论机制和标准修改机制也随之建立起来。

由于指令里规定的要求是各国都要遵守的强制性要求,所以这些要求应该是公认的防范安全隐患或其他危害的最低纲领,不同于一般贸易中商业性的技术要求,并适合标准化的客观要求。

为了使单一市场的原则在实践中得到贯彻,欧盟进一步规定了产品是否符合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的可靠的评估方式,即人们俗称的CE认证:

- 引入产品评估模块化概念,由评估模块组成产品评估程序,按照评估程序经评估合格的产品使用CE标志;

- 引入统一欧盟协调标准、质量管理体系标准(EN ISO 9000系列)和评估机构的质量保证标准(EN45000系列); - 在欧盟的层次上、在各成员国之间建立评估机构认可体系和评估机构之间的比对机制;

- 在原来各国各自为阵的产品测试和认证领域建立互认机制;

- 简化各成员国之间、各行业之间质量领域系统结构(如:计量和校验系统、测试实验室、认证和检验组织、认可组织)的差异;

- 利用互认协议、合作和其他技术协助项目,推动成员国之间、成员国与欧盟以外的国家之间的国际贸易。

CE标志的目的是要提供实践中确实可行的灵活的产品合格评估的途径,以满足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下现代工业生产的多样性。迎合产品研发、生产、流通的各个阶段(如:设计、打样、生产),产品评估模块分为技术文件检查、型式测试、质量保证,以及在实践中由生产者或第三方机构完成评估。

产品在投放市场和投入服务前都必须满足所有适用的欧盟指令的基本要求,选择适当的产品评估程序进行产品评估合格后标记CE标志。凡是标记CE标志的产品都认为已经满足了欧盟的所有指令,各成员国必须采取积极措施保证其在单一市场自由流通,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产品并不满足适用指令里的基本要求,或该产品存在尚未被现有指令规定的某种显著危险。

贴CE标意义

CE标志的意义在于:表示加贴CE标志的产品 已通过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符合欧盟有关指令规定,并以此作为该产品被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通行证。有关指令要求加贴CE标志的工业产品,没有CE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已加贴CE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CE标志不是一个质量标志,它是一个代表该产品已符合欧洲的安全/健康/环保/卫生等系列的标准及指令的标记. 在欧盟销售的所有产品都要强制性打上CE标志.

模式

CE认证可以说是当今世界上最先进的产品符合性评估模式,它率先引入模块概念,一种适用CE标志的产品的评估由评估模块和由这些评估模块组成的评估程序组成。一般来说,评估模块有以下几种:

A:自我宣称(由生产者自我宣称,并提供产品关键技术资料)


B:型式测试(由欧盟公告机构进行产品全面测试)

C:公告机构针对产品生产的工厂审查

D:公告机构针对产品生产及其质量管理体系的工厂审查

E:公告机构针对质量管理体系对贸易商等中间商进行审查

F:公告机构针对进口欧盟上岸的批量产品进行审查

G:公告机构对于进口欧盟的尚未进行型式测试的产品进行包括型式测试的全面审查

不同的指令对于应该由哪些模块组成评估程序做了规定。如:低电压指令(LVD)、电磁兼容性指令(EMC)可以由A组成;燃气具指令(GAD)由B-C、B-D、B-E或B-F组成。

以下可做详细解释:

一、工厂自我控制和认证Module A(内部生产控制)

1、用于简单的、大批量的、无危害产品,仅适用应用欧洲标准生产的厂家。

2、工厂自我进行合格评审,自我声明。

3、技术文件提交国家机构保存十年,在此基础上,可用评审和检查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指令,生产者甚至要提供产品的设计、生产和组装过程供检查。

4、不需要声明其生产过程能始终保证产品符合要求。Module Ab

1、厂家未按欧洲标准生产。

2、测试机构对产品的特殊零部件作随机测试。

二、由测试机构进行评审Module B(EC型式评审)

工厂送样品和技术文件到它选择的测试机构供评审,测试机构出具证书。

注:仅有B不足于构成CE的使用。Module C(与型式[样品]一致)+B

工厂作一致性声明(与通过认证的型式一致),声明保存十年。Module D(生产过程质量控制)+B:

本模式关注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控制,工厂按照测试机构批准的方法(质量体系,EN29003)进行生产,在此基础上声明其产品与认证型式一致(一致性声明)。Module E(产品质量控制)+B

本模式仅关注最终产品控制(EN29003),其余同Module D。Module F(产品测试)+B

工厂保证其生产过程能确保产品满足要求后,作一致性声明。认可的测试机构通过全检或抽样检查来验证其产品的符合性。测试机构颁发证书。ModuleG(逐个测试) 工厂声明符合指令要求,并向测试机构提交产品技术参数,测试机构逐个检查产品后颁发证书。Module H(综合质量控制)本模式关注设计、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控制(EN29001)。其余同Module D+Module E。其中,模式F+B,模式G适用于危险度特别高的产品。

意义

必要性

CE认证,为各国产品在欧洲市场进行贸易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规范,简化了贸易程序。任何国家的产品要进入欧盟、欧洲自由贸易区必须进行CE认证,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因此CE认证是产品进入欧盟及欧洲贸易自由区国家市场的通行证。CE认证表示产品已经达到了欧盟指令规定的安全要求;是企业对消费者的一种承诺,增加了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程度;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将降低在欧洲市场上销售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

●被海关扣留和查处的风险;

●被市场监督机构查处的风险;

●被同行出于竞争目的的指控风险。

好处

●欧盟的法律、法规和协调标准不仅数量多,而且内容十分复杂,因此取得欧盟指定机构帮助是一个既省时、省力,又可减少风险的明智之举;

●获得由欧盟指定机构的CE认证证书,可以最大程度地获取消费者和市场监督机构的信任;

●能有效地预防那些不负责任的指控情况的出现;

●在面临诉讼的情况下,欧盟指定机构的CE认证证书,将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证据;

●一旦遭到欧盟国家的处罚,认证机构将与企业共同承担风险,因此降低了企业的风险。

标志大小

欧巿自1990年开始实施玩具产品CE标志后,目前在实行上已有严格 的趋势,但国内玩具厂商在产品或包装上印制CE标志时,并未完全根据有 关大小规定制作,本会在此将吁请国内厂商注意玩具上CE标志、商品名称 、商标、欧巿代理人及进囗商的地址,必须以明显的、易读的样式,粘贴 或印制于玩具本体或其它包装上,若玩具体积太小,或系小零件组成的玩 具,可将有关资料印在玩具包装上或型录上,欧巿对于CE标志的大小,有包装的规定,其中CE字的高度至少要5mm ,而CE字的长度合计不得超过 12mm,CE字体的宽度,应不少于5分之1。

厚度至少要高度的1/5

(在此至少要20×1/5=4mm)

如图外围半径为10mm

内围横柱至少要有外围半径之80%(10×0.8=8mm)

图为高度2公分的CE标示范例,标示之内容应包括

以当地市场文字印刷之警告及注意事项。制造厂商或授权代理商、进囗商名称、商标及地址。合乎规定之CE。

接受对象

CE认证标志的接受对象为欧共体成员国负责实行市场产品安全控制的国家监管当局,而非顾客,当一个产品已加附CE认证标志时,成员国负责销售安全监督的当局应假定其符合指令主要要求,可在欧共体市场自由流通。

流程

此流程适用于所有CE覆盖的所有产品:

第一步:确定产品符合的指令和协调标准

超过20个指令覆盖的产品需要加贴CE标志。这些指令分别覆盖了不同范围的产品,并且指令中列举了所覆盖产品的基本要求。欧盟协调标准就是用来指导产品满足指令基本要求的详细技术文件。

第二步:确定产品应符合的详细要求

您必须保证您的产品满足欧盟相关法律的基本要求。产品满足其所适用的所有协调标准的要求,才被视为符合相关的基本要求。是否适用协调标准完全是自愿的,您也可以选择其他方式来满足相应的基本要求。

第三步:确定产品是否需要公告机构参与检验

您的产品所涉及到的每一个指令都对是否需要由第三方公告机构来参与CE的审核有详细的规定。并不是所有产品都强制要求通过公告机构认证,所以确定是否真的需要公告机构参与是非常重要的。这些公告机构都是由欧盟委员会授权的,并在NANDO(新方法指令公告机构及指定机构)的档案中有详细的清单。

第四步:测试产品并检验其符合性

制造商有责任对产品进行测试并且检查其是否符合欧盟法规(符合性评估流程),风险评估是评估流程中的基础规则,满足了欧盟相关协调标准的要求后,您才有可能满足欧盟官方法规的基本要求。

第五步:起草并保存指令要求的技术文件

制造商必须根据产品所符合指令的要求及风险评估的需要,建立产品的技术文件(TCF)。如果相关授权部门要求,制造商须将技术文件及EC符合性声明一起提交检查。

第六步:在您的产品上加贴CE标志并做EC符合性声明(EC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CE标志必须由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加贴在产品上。CE标志必须按照其标准图样,清楚且永久的贴在产品或其铭牌上。如果公告机构参与了产品的认证,则CE标志必须带有公告机构的公告号。制造商有义务起草EC符合性声明,并在其上签字以证明产品满足CE要求。

经过以上六个步骤,您的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以在欧洲市场顺利流通了。

此流程适用于厂商找第三方实验室申请CE认证的流程:

(第一方是组织内的实验室,检测/校准自己生产的产品,或委托某实验室代表其检测/校准自己生产的产品、数据为我所用,目的是提高和控制自己生产的产品质量。第二方也是组织内的实验室,校准/检测供方提供的产品,或委托某实验室代表其检测/校准供方提供的产品,数据为我所用,目的是提供和控制供方产品质量。第三方则是独立于第一方和第二方、为社会提供检测/校准服务的实验室,数据为社会所用,目的是提供和控制社会产品质量。另外,第一、二、三方实验室是可以互相转换的,第三方可以变成第一、二方,而第一方也可以同时是第二方。如果实验室是某机构中从事检测或校准的一个部门,且只为本机构提供内部服务,则该实验室就是一个典型 第一方实验室、)

1、制造商相关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初步申请。

2.申请人填写CE-marking申请表,将申请表,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技术文件一并寄给实验室(必要时还要求申请公司提供一台样机)。

3、实验室确定检验标准及检验项目并报价。

4、申请人确认报价,并将样品和有关技术文件送至实验室。

5、申请人提供技术文件。

6、实验室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申请人根据收费通知要求支付认证费用。

7、实验室进行产品测试及对技术文件进行审阅。

8、技术文件审阅包括:

a文件是否完善。

b文件是否按欧共体官方语言(英语、德语或法语)书写。

9.如果技术文件不完善或未使用规定语言,实验室将通知申请人改进。

10.如果试验不合格,实验室将及时通知申请人,允许申请人对产品进行改进。如此,直到试验合格。申请人应对原申请中的技术资料进行更改,以便反映更改后的实际情况。

11.本页第9、10条所涉及的整改费用,实验室将向申请人发出补充收费通知。

12.申请人根据补充收费通知要求支付整改费用。

13.实验室向申请人提供产品测试报告或技术文件(TCF),以及CE符合证明(COC),及CE标志。

14.申请人签署CE保证自我声明,并在产品上贴附CE标示。

折叠程序
1、确认出口国家

若出口至欧洲经济区EEA包括欧盟EU及欧洲自由贸易协议EFTA的30个成员国中的任何一国,则可能需要CE认证。

2、欧盟相关产品指令

若一个产品同时属于一个以上的类别,则必须满足所有类别相对应的产品指令中所列出的要求。注: 某些产品指令中有时会列出一些排除在指令外的产品。

3、指定“欧盟机构”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为了能确保前述CE标志 (CE Marking ) 认证实施过程中的4项要求得以满足,欧盟法律要求位于30个EEA 盟国境外的制造商必须在欧盟境内指定一家欧盟授权代表(欧盟授权代理)(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以确保产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后,在流通过程及使用期间产品“安全”的一贯性;技术文件(Technical Files)必须存放于欧盟境内供监督机构随时检查;对被市场监督机构发现的不合CE要求的产品、或者使用过程中出现事故但是已加贴CE标签的产品,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比如从货架上暂时拿掉,或从市场中永久地撤除);已加贴CE标签之产品型号在投放到欧洲市场后,若遇到欧盟有关的法律更改或变化,其后续生产的同型号产品也必须相应地加以更改或修正,以便符合欧盟新的法律要求。

4、CE认证模式(Module)

对于几乎所有的欧盟产品指令来说,指令通常会给制造商提供出几种CE认证(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的模式(Module),制造商可根据本身的情况量体裁衣,选择最适合自已的模式。一般地说, CE认证模式可分为以下9种基本模式:Module A: internal production control

模式 A: 内部生产控制 (自我声明)

Module Aa: intervention of a Notified Body

模式 Aa: 内部生产控制,加第3方检测

Module B: EC type-examination

模式 B: EC 型式试验

通讯产品CE认证Module C: conformity to type

模式 C: 符合型式

Module D: production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D: 生产质量保证

Module E: product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E: 产品质量保证

Module F: product verification

模式 F: 产品验证

Module G: unit verification

模式 G: 单元验证

Module H: full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H: 全面质量保证

基于以上几种基本模式的不同组合,又可能衍生出其它若干种不同的模式。一般地说,并非任何一种模式均可适用于所有的产品。换言之,也并非制造商可以随意选取以上任何一种模式来对其产品进行CE认证。

5、自我声明模式

风险水平(Risk Level) 较低(Minimal Risk)欧盟的产品指令允许某些类别中风险水平 (Risk Level) 较低(Minimal Risk)的产品之制造商选择以模式 A: “内部生产控制 (自我声明)”的方式进行CE认证。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NB(Notified Body)介入。对于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其制造商必须选择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或者模式A外加其它模式来达到CE认证。也就是说,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NB(Notified Body)介入。

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的认证过程中,通常均需要至少一家欧盟认可的认证机构NB 参于认证过程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根据不同的模式,NB则可能分别以:来样检测,抽样检测,工厂审查,年检,不同的质量体系审核,等等方式介入认证过程,并出具相应的 检测报告,证书等。

目前,已经有1200多家认证机构获得欧盟认可,这些认证机构中的绝大多数位于欧盟盟国境内。通常情况下,一家NB仅被欧盟授权可针对某一类或几类产品进行某一或几种模式下的认证。换言之,一家欧盟授权的认证机构并不可能针对所有的产品种类进行认证,即使对其被授权的产品种类,通常情况下也并非被授权所有的模式。对于每一个欧盟的产品指令,通常都有一个针对该产品指令的授权认证机构NB名录。

6、建立技术文件

(Technical Files)

欧盟法律要求,加贴了CE标签的产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后,其技术文件(Technical Files)必须存放于欧盟境内供监督机构随时检查。技术文件中所包涵的内容若有变化,技术文件也应及时地更新。

技术文件通常应包括下列内容:

a、制造商(欧盟授权代表(欧盟授权代理)AR)的名称,商号,地址。

b、产品的型号,编号。

c、产品使用说明书。

d、安全设计文件(关键结构图,即能反映爬申距离、间隙、绝缘层数和厚度的设计图)。

e、产品技术条件(或企业标准)。

f、产品电原理图。

g、产品线路图。

h、关键元部件或原材料清单。

i、测试报告 (Testing Report)。

j、欧盟授权认证机构NB出具的相关证书(对于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

k、产品在欧盟境内的注册证书 (对于某些产品比如:Class I 医疗器械,普通IVD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l、CE符合声明(DOC)。

CE

模式

CE认证可以说是当今世界上最先进的产品符合性评估模式,它率先引入模块概念,一种适用CE标志的产品的评估由评估模块和由这些评估模块组成的评估程序组成。一般来说,评估模块有以下几种:

A:自我宣称(由生产者自我宣称,并提供产品关键技术资料)

B:型式测试(由欧盟公告机构进行产品全面测试)

C:公告机构针对产品生产的工厂审查

D:公告机构针对产品生产及其质量管理体系的工厂审查

E:公告机构针对质量管理体系对贸易商等中间商进行审查

F:公告机构针对进口欧盟上岸的批量产品进行审查

G:公告机构对于进口欧盟的尚未进行型式测试的产品进行包括型式测试的全面审查

不同的指令对于应该由哪些模块组成评估程序做了规定。如:低电压指令(LVD)、电磁兼容性指令(EMC)可以由A组成;燃气具指令(GAD)由B-C、B-D、B-E或B-F组成。

详细解释

一、工厂自我控制

(内部生产控制)

1、用于简单的、大批量的、无危害产品,仅适用应用欧洲标准生产的厂家。

2、工厂自我进行合格评审,自我声明。

3、技术文件提交国家机构保存十年,在此基础上,可用评审和检查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指令,生产者甚至要提供产品的设计、生产和组装过程供检查。

4、不需要声明其生产过程能始终保证产品符合要求。Module Ab

1、厂家未按欧洲标准生产。

2、测试机构对产品的特殊零部件作随机测试。

二、由测试机构评审

(EC型式评审)

工厂送样品和技术文件到它选择的测试机构供评审,测试机构出具证书。

注:仅有B不足于构成CE的使用。Module C(与型式[样品]一致)+B

工厂作一致性声明(与通过认证的型式一致),声明保存十年。Module D(生产过程质量控制)+B:

本模式关注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控制,工厂按照测试机构批准的方法(质量体系,EN29003)进行生产,在此基础上声明其产品与认证型式一致(一致性声明)。Module E(产品质量控制)+B

本模式仅关注最终产品控制(EN29003),其余同Module D。Module F(产品测试)+B

工厂保证其生产过程能确保产品满足要求后,作一致性声明。认可的测试机构通过全检或抽样检查来验证其产品的符合性。测试机构颁发证书。ModuleG(逐个测试)

工厂声明符合指令要求,并向测试机构提交产品技术参数,测试机构逐个检查产品后颁发证书。Module H(综合质量控制)本模式关注设计、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控制(EN29001)。其余同Module D+Module E。其中,模式F+B,模式G适用于危险度特别高的产品。

适用范围

至2007年1月止共有27个成员国,他们是:

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瑞典、芬兰、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保加利亚。

目前的欧盟15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英国、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 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和瑞典。

2004年5月1起加入的10国:1.塞浦路斯 2.捷克 3.爱沙泥亚 4.拉脱维亚 5.立陶宛 6.马耳他 7.波 兰 8.斯洛伐克 9.斯洛文尼亚 10.匈牙利

2007年加入欧盟的2个国家:1.保加利亚 2.罗马尼亚。

CE认证模式

目前,欧盟认可的使用CE标志的模式有如下八种:

一、工厂自我控制和认证。

Module A(内部生产控制):

1、用于简单的、大批量的、无危害产品,仅适用应用欧洲标准生产的厂家。

2、工厂自我进行合格评审,自我声明。

3、技术文件提交国家机构保存十年,在此基础上,可用评审和检查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指令,生产者甚至要提供产品的设计、生产和组装过程供检查。

4、不需要声明其生产过程能始终保证产品符合要求。

Module Ab:

1、厂家未按欧洲标准生产。

2、测试机构对产品的特殊零部件作随机测试。 

二、由测试机构进行评审。

Module B(EC型式评审):

工厂送样品和技术文件到它选择的测试机构供评审,测试机构出具证书。

注:仅有B不足于构成CE的使用。

Module C(与型式[样品]一致)+B:

工厂作一致性声明(与通过认证的型式一致),声明保存十年。

Module D(生产过程质量控制)+B:

本模式关注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控制,工厂按照测试机构批准的方法(质量体系,EN29003)进行生产,在此基础上声明其产品与认证型式一致(一致性声明)。

Module E(产品质量控制)+B:

本模式仅关注最终产品控制(EN29003),其余同Module D。

Module F(产品测试)+B:

工厂保证其生产过程能确保产品满足要求后,作一致性声明。认可的测试机构通过全检或抽样检查来验证其产品的符合性。测试机构颁发证书。

Module G(逐个测试):

工厂声明符合指令要求,并向测试机构提交产品技术参数,测试机构逐个检查产品后颁发证书。

Module H(综合质量控制):

本模式关注设计、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控制(EN29001)。其余同Module D+ Module E。其中,模式F+B,模式G适用于危险度特别高的产品。

设备

除下列设备Equipment and Phenomena outside the Scope of this Directive:  

Electrical equipment for use in an explosive atmosphere 爆炸环境下的电气设备

Electrical equipment for radiology and medical PUrposes 放射及医疗目的的电气设备

Electrical parts for goods and passenger lifts 用于货物及人员升降的电气部件

Electricity meters 电能表

Plugs and socket outlets for domestic use 家用插头,插座

Electric fence controllers 电网控制器

Radio-electrical interference无线电干扰

Specialised electrical equipment,for use on shiPS,aircraft or railways,which complies with the safety provisions drawn up 使用在有专用要求的船舶,航天或铁路上的电气设备

by international bodies in which the Member States participate.国际性组织成员分享的设备

不符的后果

- 产品不能依法供应欧盟市场;

- 以前投放在市场的产品,不能收回;

- 可能导致产品的扣押和(或)罚款。

CE认证费用

主因

CE认证费用主要取决于选择的认证机构和产品的相关指令。不同的产品测试项目也截然不同,一般常见产品为电子电器类产品,常见测试项目分类EMC与LVD指令。而机械产品CE认证费用远远高于普通产品,其涉及到审厂程序与评估。

CE认证费用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支持内容包括产品认证项目只要企业符合开拓资金项目申报条件就可以申请项目补助,支持内容为产品检验检测费用,其它费用不予支持,支持比例50%,最高金额为30000元/个。产品认证必须由国外认证公司或经中国认监委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注册的分支机构并被授权的代理公司(仅限直接授权)进行。每个企业每种产品在一个国家只支持一次认证。

证费用的理解

CE认证机构

大多数企业需要TUV认证,但都认为报价太过昂贵。TUV颁发的CE认证,它的权威性是毋庸置疑的,但其实欧盟承认的认证机构有很多,完全可以选择欧盟认可的任何认证机构来通过CE认证。

CE认证只是产品的安全认证,并未对产品质量进行认证。因此,通过TUV或者是其它欧洲成员国认可的认证机构区别并不大,国内的认证机构也可以颁发CE认证的证书。

CE认证是一种合格评定,它一般是由自我申明和认证机构认证证明的两种形式。

国内发的CE认证证书:

第一点:权威性受到置疑,检测证书不认可,企业要受到很大的损失。

第二点:出口货物上岸时,对方海关可能阻止您的货物上岸,原因是国内的检测机构欧盟国家是不承认的,出现问题检测机构也无法对你进行担保。

CE认证时间

国内的检测时间比较快,而真正的欧盟承认的认证机构,所需时间比较长一点.选择什么样的认证机构,还要参考客户的要求和自身的需求,比如对方公司一定要求做TUV认证,那也毫无办法,自身是跨国大型企业,要打造世界级品牌,那么做TUV认证是完全符合自身情况的。

CE认证与指令

一些产品CE认证只要求通过LVD认证,客户却指定必须要做EMC指令,而这两者之间有费用的差距。做CE认证,部分客户准备国内市场上销售,做CE认证是为了宣传自己的产品,就随意选个指令做。CE认证规定其产品在欧盟成员国市场上自由流通,要求其产品所包含的所有指令通过检测认证后,才能加贴CE标识。电器类CE认证一般要求LVD、EMC还应包括机械指令.因此费用完全不一样,CE认证选择指令也应参考顾客的意见和产品的自身情况。

EMC和LVD具体含义

EMC和LVD是CE认证里的其中一项指令.CE认证根据不同的产品做出不同的指令认证.

EMC是CE里的电磁兼容指令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LVD是CE里的低电压指令Low Voltage Directive,

LVD 的目标为确保低电压设备在使用时的安全性。低电压设备的定义为额定电压为交流电时50到1000伏特间,直流电时75到1500伏特间的电气设备。广义而 言,低电压设备包含消费性产品及设计为在此电压范围内运作的设备。包含家用电器、手工具、照明设备、电线、电缆及管线,以及配线设备等。此指令包含此设备的所有安全规则,包括防护因机械原因造成的危险。

低电压指令

LVD低电压指令2006/95/EC:

“LVD”是“Low Voltage Directive”的缩写,通常称其为“低电压指令”。

LVD是欧盟法规中历史最悠久的指令之一,它起源于1973年2月19日颁布的理事会指令73/23/EEC。由于当时欧盟成员国拥有各自独立的国家标准和法规,为了使商品能自由流通于欧盟各国,欧盟理事会颁布了低电压指令73/23/EEC,其目的正是为了协调欧盟各成员国有关设计用于特定电压限值内的电气设备的法规。又于1993年加上附件

(Amendment)93/68/EEC,并将施行日期延长至1995年1月1日。指令规定所有电器产品在额定范围内列入受控制,必须遵守该指令之条款,该指令在1997年1月1日正式强制施行。

2006/95/EC 于2006年12月12日开始实行并替代旧版73/23/EEC,依然是用来协调欧盟各成员国有关设计用于特定电压限值内的电气设备的法规。

低电压指令 2006/95/EC 适用范围是使用电压为交流在50V至1000V和直流75V至1500V之间的电气设备。LVD的目标为确保指令覆盖范围内的低电压设备的安全性。这里所讲的安全性并非单纯的电气安全,而是指LVD范围内的产品所有方面的安全,包括:机械安全、化学、噪音、震动等。[1]

电磁兼容指令

电磁兼容指令2004/108/EC:

在1989年五月三日,欧洲共同体制定&;通过了电磁兼容指令(Council Directive 89/336/EEC,Electromagnetic Compactity Directive) 简称EMC指令; 又于1991,1992,1993年多次修订。修订版作为附属指令91/263/EEC,92/31/EEC,93/68/EEC。在2004年12月15日颁布了最新版电磁兼容指令2004/108/EC, 该指令规定,所有进入欧洲市场的电子电器产品都必须符合相关电磁兼容方面的要求,按相关EN标准进行测试并保留报告。

机械CE认证费用

根据产品判断做认证时使用的标准,涉及到的评估测试不一样,需要的费用也就不一样。认证工程师需要先判断产品是否属于危险机械范围,危险机械的CE认证需要申请欧盟公告机构颁发证书,要求和费用都比普通的高。

时间

国内的检测时间比较快,而真正的欧盟承认的认证机构,所需时间比较长一点.选择什么样的认证机构,还要参考客户的要求和自身的需求,比如对方公司指定要做TUV认证,那就按照客户要求来做,本身自身是跨国大型企业,要打造世界级品牌,那么做TUV认证是完全符合自身情况的。

与欧盟指令

欧盟已经实施一套制度,以保护消费者与工作者的健康,商品的状态与环境。在这套新制度之下,欧盟与一些欧洲自由贸易协会的国家,制定了EC指令。以确保产品符合安全和品质的标准。

透过调和的标准,各国适用统一的评估程序和允收条件,因此得以减少重复测试和各国个别送审的情形。

欧盟/欧洲共同体和欧洲自由贸易协会在1994年,联合建立了欧洲经济区域,此为世界最大的经济区,参加国家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和英国。

符合

产品必需符合适用的EC指令,否则将被排除于此市场之外。EC指令提供必要的健康和安全要求,且建立评估产品符合的程序,这些程序在各产品间与各指令间都不尽相同。

CE 标示

CE 标示是制造商的符合标志,表示符合所有现行的指令。对于大多数销售到欧盟的产品而言,CE标示的使用和声明产品的符合性 ,是强制性的法令条文。有此符合标志,产品可自由在会员国流通。CE标示必须标示在产品装置上,或是在包装上显示。然而此CE标示 并不能免除国家执法单位对于未符合标示的产品所采取的行动。

如何标示CE

决定所适用的指令

决定适用的调和标准与必要的健康与安全要求

若指令要求或是有实际的需要,则必须选定一个验证机构。

决定是当的符合模式并进行评估。

将指令要求纳入设计考量

汇整技术文件资料

准备符合声明书

CE认证与RoSH认证的区别及GS 与CE 的区别

何为RoHS指令

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2003年1月通过了RoHS指令,全称是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即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也称2002/95/EC指令,2005年欧盟又以2005/618/EC决议的形式对2002/95/EC进行了补充,明确规定了六种有害物质的最大限量值。

ROHS的意义

RoHS指令提出意义在与配合WEEE指令提倡环保节约能源。

WEEE是《电子电气产品的废弃指令》(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的英文缩写。该指令由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提出,欧盟成员国2005年8月13日起开始强制实施。其主要目的是预防废弃物的产生,其次是为方便废弃物进行再回收、再使用、再制造,减少资源浪费。

指令涵盖了以下10类几乎所有电子电气设备。该指令旨在于使制造供货商负担起回收和再利用各自的电子电气设备的财务责任。制造商、品牌厂商(含销售自有品牌产品的零售商)、进口商和出口商都必须符合欧盟这些关于电子电气设备的新要求。从2005年8月13日起欧盟各国对WEEE及其延伸指令2003/108/EC公布执行。针对10个新加入欧盟国家,可延长期限如下所述:

12个月:斯洛文尼亚(2004/312/EC);

24个月: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匈牙利、拉托维亚、立陶宛和斯洛伐克(2004/312/EC);塞浦路斯、马耳他和波兰(2004*486/EC)

GS与CE区别

测试项目

电磁兼容测试

1、传导干扰电压 EMC检测主要项目跟标准

空间辐射(Radiation) EN55011,13,22 FCC Part 15&18, VCCI

传导干扰(Conduction) EN55011,13,14-1,15,22, FCC Part 15&18, VCCI

喀呖声(Click) EN55014-1

功率辐射(Power Clamp) EN55013,14-1

磁场辐射(Magnetic Emission) EN55011,15

低频干扰(Low Frequency Immunity) EN50091-2

静电放电(ESD) IEC61000-4-2、EN61000-4-2、GB/T17626、2

辐射抗扰度(R/S) IEC61000-4-3、EN61000-4-3、GB/T17626、3

脉冲群抗扰度(EFT/B) IEC61000-4-4、EN61000-4-4、GB/T17626、4

浪涌抗扰度(SURGE) IEC61000-4-5、EN61000-4-5、GB/T17626、5

传导骚扰抗扰度(C/S) IEC61000-4-6、EN61000-4-6、GB/T17626、6

工频磁场抗扰度(M/S) IEC61000-4-8、EN61000-4-8、GB/T17626、8

电压跌落(DIPS) IEC61000-4-11、EN61000-4-11、GB/T17626、11

谐波电流(Harmonic) IEC61000-3-2、EN61000-3-2

电压闪烁(Flicker) IEC61000-3-3、EN61000-3-3

2、辐射场强

3、干扰功率

4、天线端子干扰电话

5、谐波电流

6、波动电压

7、射频干扰电压

8、低频磁场

9、高频磁场

10、连续干扰

11、静电

12、瞬变脉冲

13、射频连续波

14、连续波传导干扰

15、工频磁场

16、脉冲

17、电源电压瞬变

折叠安规的测试项目
1、工作电压

2、故障试验

3、撞击实验

4、震动实验 

5、冲击试验

6、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绝缘穿透距离

7、插头实验

8、保护连接导体电阻

9、外部导线接线端子

10、电源线应力消除试验

11、电气连接和固定试验

12、漏电试验

13、可接触性试验

14、能量危险检查

15、限制电源试验

16、安全连锁装置试验

17、印刷电路板试验

18、电源保护套

19、封装和密封零件检验

20、抗外力试验

21、建筑内(上)电气设备

22、电击试验

23、介电强度试验

24、标签检查和试验

25、辐射试验

26、发热试验

27、SELV测试

28、TNV测试

29、限流电路试验

30、过载试验

31、手动装置试验

32、电池防爆试验

33、溢出试验

34、可燃实验

35、防火试验

36、黏合剂试验

37、维卡试验

38、防水试验

标志接受方

CE认证标志的接受对象为欧共体成员国负责实行市场产品安全控制的国家监管当局,而非顾客,当一个产品已加附CE认证标志时,成员国负责销售安全监督的当局应假定其符合指令主要要求,可在欧共体市场自由流通。

CPR法规

法规介绍

欧盟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强制执行最新的建筑产品法规(305/2011/EU-CPR[2]),CPR法规相比旧的CPD建筑产品指令(89/106/EEC-CPD)更加严格,对贸易商、进口商和分销商等与产品流通相关的环节都做了全新的要求,涉及健康、安全、环保的建筑产品都将加贴CE标志才可进入欧盟市场。欧盟新建筑产品CPR法规于2011年3月9日首次提出,新的法规对建筑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程序要求及技术语言将更透明,更严谨,更精准。保证欧盟用户(建筑师、工程师、施工人员)选择最适合建筑工程预期用途的产品。

法规适用范围

CPR法规将适用于欧洲市场销售流通的所有建筑产品,如:门窗、壁纸、建筑颜料、钢纤维、土工、玻璃棉等保温材料、地板、屋顶材料、沥青混合料、石膏料、混凝料、水泥、管道、铺地材料、下水道设备、门窗、玻璃、结构金属产品、紧固件、防水材料、结构木料、交通信号指示、防火器材和加热设备等,欧盟CPR法规除了六项基本性能要求以外还要求企业证明其生产的建筑产品在环境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性信息。

该法规除了6项基本性能要求外,还要求企业证明其生产的建筑产品在环境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性信息。不仅如此,新法规还在原来约束建筑产品制造商的基础上,针对贸易商、进口商和分销商等与建筑产品流通相关的环节做了全新的强制性要求,对进入欧盟的建筑产品提供统一的性能评价方法,通过使用共同的技术语言,确保所有建筑产品性能信息的可靠。

法规对中国的影响

新法规意味着无论对于制造商,还是贸易商、进口商、分销商而言,所受的限制也将会更为严格。这对进一步规范欧盟市场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中国是建材大国,欧盟是我国建材的主要出口地之一。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法规的生效,将对中国出口欧盟的近百亿美元建材产品迎来新挑战。检验检疫部门:国内应该应积极应对

实施规则

认监委颁布的新规对有机产品销售需使用销售证并建立“一品一码”追溯体系,规定对产品所有生产季(茬)均需现场检查和对所有认证产品都要进行产品检测。对企业来说,这将加大企业的成本和徒增不少劳力。

今后通过有机认证的企业会比过去更难,但同时认证机构有了压力会提高服务水平;企业增加的认证成本虽然转移到了消费者身上,但是可以较好地解决有机产品真伪的问题;新规有效降低认证的风险,对认证机构本身也有益。

肖兴基:有机认证的全过程都有审核把关的环节,从最初的受理环节、现场检查审核环节和认证决定环节,都需要进行严格把关。国家认监委今年年初对2005年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有机产品标准》进行了修订,同时制定了《有机产品认证目录》。新版实施规则、标准和认证目录已于3月1日起实施,“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备案管理系统”也同步开通启用。新规进一步统一了认证尺度,认证程序更加明确和细化,要求更高。国家认监委会已采取了一系列从严从紧的措施,进一步规范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因此,预计今后通过有机认证的企业会比过去更难。

董民:随着消费升级,消费者对有机产品的需求明显上升,生产和消费迅速增长。截至2011年年底,发放有机产品认证证书九千余张,有机产品认证面积达到二百多万公顷。当然,同时消费者也存在“有机产品标识是否规范”、“有机产品数量如何控制”、“如何判断是真正的有机产品”等疑虑。

新规的颁布与实施,就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有机产品市场和进一步完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客观的讲,修订之后,认证标准和要求确实严格了许多。比如:作物的每一批次均须进行现场检查和产品检测;每个有机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都必须加施唯一的暗码形式的追溯码以及销售证制度等等。这些要求确实增加了认证的工作量,也提高了认证成本。

但是,这些措施恰恰是消费者、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三方都希望看到的和积极拥护的!首先,这些措施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有机产品的真实性和追溯性,切实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成熟的有机产品消费者所关心的问题并不是有机黄瓜是30元、还是50元一斤,而是这50元一斤买的是不是真有机,花钱可以,但不要受骗。其次,就生产企业而言,这些措施明显提高了认证成本和技术要求,从而有效淘汰了一些能力不足,甚至准备“浑水摸鱼”的企业,挤掉泡沫,才能确保真实有机生产的企业能够得到应有的价值回报,树立其持续进行有机生产的信心和动力,避免出现以次充好,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最后,从认证机构来讲,这些措施有效的降低认证的风险,对机构本身也有益。

杨利:国家出新规规范有机认证市场是好的,但是按新的标准要增加很多工序,增加企业成本。这对于环境保护、对健康确实有作用,企业增加的成本会转移到消费者身上。但与其制定这样严格的标准,还不如踏实执行好现有的标准。同样,新规能否真正起到作用还得看执行效果。加强认证机构和有机企业的行业自律,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块。

另外,监管层不能一有问题就出台政策了事,而应该加强沟通,建立起企业、认证机构和认监委三个环节的协调互动机制,听听企业真实的声音,共同探讨行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比如说,出现在病虫害了,企业应该怎么去处理,不能找农药,那应该打哪些生物农药,在哪里可以购买到。不仅监管,还要帮助企业一起来解决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王君峰:对于新国标我们也参加了培训学习,个人认为还是比较严格的,程序也比较烦琐。因为我们没有在国内销售,所以也不是特别在意这块。当然,我们也会选择一部分产品进行国标认证,比如西瓜毛豆等自己熟悉、又能比较好控制病虫害的产品。从宏观上来说,如果这些新规能很好地执行下去,对于真正做有机产品的企业是个利好。但是中国这样的环境,有机市场这么大,如果现阶段没有问题那才不正常,有问题不可怕而是要想解决问题的办法。现在国家的力度还是很大,要规范这个市场是应该的,但不可以一管就死了。因为有机企业的成本一下就上来了,之前以为几年可以赚钱回本的,现在办不到了,因此,肯定会有一些企业会坚持不下去。再加上这些增加的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也会影响到产品的销售。从这方面来说,这一政策又变成了利空。事实上,这些都是方法和手段,相反企业应该更注重自我的约束,要讲诚信。

新规出台前后,认证机构都没有接活,都在学习消化新规;新规加强了对认证机构本身的约束和监管,形成一种倒逼机制,从认证机构传导至有机企业,进而净化和规范这个市场,使产业各方都感受到了压力。

有机产品的投资需要长期资本,“短平快”的打法不适于有机农业;目前有机农业更加适合有资金实力和技术储备的大、中型企业进入,其真正的回报可能在三年或五年之后,切不可急功近利;提高门槛,会挤掉一些泡沫,让赚快钱的资本止步于投机。

杨利:通过有机认证确实可以提高产品的销售价格。如果我现在来做有机产品,做认证但不会打有机概念。认证是证明我的产品质量,但销售打上有机概念太麻烦,而且也有人提出现在空气污染这么严重,空气是流动的,能生产出真的有机产品?不可能在一个封闭的空间里生产嘛。

董民:现在的新政策确实会强化认证环境,当然也会传导给有机生产企业。比如,过去的国标对于有机产品的农药残留标准是国家相应标准(GB2763)的5%,而现要求“零检出”。这个标准要求的上调,解决了过去争议的5%还是4%更有机的问题,也更加严格的要求了认证机构和企业。包括对水土地的检查,从过去的三年一次到现在的一年一次,这些都有效的保证了产品的质量。

此外,最重要的是监督机制的有效建立。新的法规赋予了地方技术监督局和检验检疫局对有机产品的监管权,国家认监委和地方两局也加大了有机产品市场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如果发现不合格的产品,不仅仅是处罚企业,认证机构也会有连带责任。如果一家认证机构认证的企业三番五次被查出问题,那么这家认证机构的资质就可能被吊销。

有机产品的投资需要长期资本,“短平快”的打法不适于农业生产,更不适于有机农业。有机产品的培育期需要花几年时间,而且获证之后的12个月内也禁止作为有机转换产品销售。目前有机农业更加适合那些有资金实力和技术储备的大、中型企业进入,其真正的回报可能在三年或五年之后,切不可急功近利。随着新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有机产品市场会更加规范,有机农业也才会进入一个更加健康、有序发展的新时期。

来自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消息显示: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已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备案管理系统也同步开通,所有已经通过有机认证的企业将重新审核认证,并逐一发放有机新标志,新旧规则的过渡期将持续到7月1日。

这一被称为“国际最严格标准”的新规将给有机认证机构和有机产品市场带来哪些影响?本期创业圈围绕这一话题邀请相关企业、机构和学者共同探讨新规之下的有机认证市场如何“拨乱反正”。

国内某些认证机构存在只要交钱就给认证的现象;认证标准也不统一,有国标、国际联盟、GAP,海外市场也有欧洲标准、美国标准和日本标准等多种标准,并且相互间并未完全互认。

企业可以跟据产品销售市场来选择相应的认证标准,提倡选择熟悉的认证而不提倡大而全;利用有机产品认证的机会,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品牌知名度。

董民:首先,我没有听说“交钱就给证”的事情。其次,目前认证机构肯定不会这么操作。毕竟一个认证机构要获得国家授予的认证资格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为了区区几万块钱丢掉这项认证资格不划算。现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很细致、全面;认证机构的自律也逐渐加强,这种情况应该不会发生。国家对认证机构的要求很严,门槛也很高。数据显示,国内具有有机认证资格的机构从最多时36家减少到目前的23家。国家不会刻意从数量上硬性规定认证机构的数量,但是标准就在那里,达不到要求,不能保证认证质量,就会被淘汰。

事实上,有机这一概念是舶来品,我国在制定有机产品认证标准之初就参考了IFOAM、欧盟、美国、日本等标准,就是为了便于国际互认。从技术角度来讲,各标准都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但目前,我国和欧盟、美国、日本等地区和国家的有机标准并未完全互认,即如果在欧盟或美国销售的有机产品必须通过他们的认证。同样,如果在我国销售国外的有机产品,也必须通过咱们国家的认证才行。这是国家之间出于技术壁垒等因素的考虑,与技术层面无关。

王君峰:我们企业是国内做蔬菜有机认证较早的一家。企业是由我父亲创办的,1994年就开始转型,主要做外贸。因此,欧标、美标、日标我们都做了认证,国标我们也做了一些。根据我的经验,有机蔬菜需要有一个六七年的摸索、磨合期,农民对于有机的认识有一个过程,经过几年的接触才能让农民信任你,相信有机这种生产环节也会收获很高。另外,不同地区的土地性质、气候和病虫害防治都需要时间去积累。

对于致力于有机事业的企业来说,选择哪种标准进行有机认证并不重要,关键是要脚踏实地的做有机农业,如果只是想通过这种概念去资本市场捞一把则是另外一回事。有机认证是国际认可的标准,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己熟悉的品种进行认证,没有必要把所有的蔬菜都进行认证,这样吃苦不讨好。到今天,我们企业也只进行了20余种蔬菜的有机认证。

肖兴基:我国的有机认证标准是基于中国实际情况,借鉴国际有机认证标准编制的。可以说,世界各国的有机认证标准,包括中国有机认证标准的基本原则是大体一致的,仅有部分差异。例如最近美国与欧盟达成了有机认证法规的等同协议。在达成此协议之前,双方法规标准的不同在于:美国允许抗生素使用于苹果,以避免侵入性细菌感染,而欧盟仅同意抗生素使用于被病菌感染的动物。最后双方都同意,全面禁止使用抗生素而最终达成等同协议。

张浩:我们目前是按欧盟的标准做的,前年申请,去年已经通过了。同时也申请了国内的标准,国标需要一年的土地修复期。原本按计划应该是今年一月份就能下来的,谁知道中途认证机构出了问题,得另外换一家,这弄得我们现在销售的产品,成了非法有机产品了。

事实上,欧盟的标准要高于国内的标准,但在国内并不认可。而我们作为企业却又不得不打有机牌,否则卖不上这么高的价格。但生产的高成本也在这里,比如生物肥料每亩每年需要7000多元,人工成本也高,平均下来一斤的蔬菜成本在3.5元。这让企业很为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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